# 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工作的函（公网安〔2025〕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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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网安〔2025〕1001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工作的函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网络安全职能部门，中央企业网络安全职能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法治化、规范化、实战化"为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系统备案更新、数据资源摸底、风险隐患排查以及问题隐患整改等工作，全力夯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坚决维护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现就有关工作内容函告如下：

## 一、全面开展系统备案动态更新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部署、加强指导，组织本行业全面开展系统梳理，严格按流程开展备案更新工作。自即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运营者要编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附件1），填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附件2），到属地公安机关更新等级保护备案。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四级（含）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者需组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专家对定级结果进行评审。对跨区域或者全国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运营者到管理运维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更新，公安部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 二、组织开展第五级信息系统定级备案

按照等级保护制度设计，第五级信息系统是安全保护等级最高的信息系统。运营者要以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为基础，将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或地区安全、国计民生的信息系统纳入第五级定级范围。要将第五级信息系统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重要因素，第五级信息系统原则上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运营者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完成第五级信息系统备案变更，向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 三、全面开展数据资源摸底调查

自即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运营者要依托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填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中的《数据摸底调查表》，摸清数据基本信息、数据使用和数据流动等情况，落实数据安全管理部门、联系人和每类数据的安全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数据摸底调查工作的指导，组织运营者依托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开展全面的数据摸底调查，为开展数据安全保护打下坚实基础。

## 四、实战引领深入排查风险隐患

自2025年3月20日起，运营者要采取实战化手段深入排查梳理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使用《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模板》（2025版）（附件3），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扛起安全责任，摒弃“重测评结论不重测评质量，重报告分数不重问题整改”的观念，充分发挥等级测评作用，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收集掌握测评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督促运营者及时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对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 五、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工作方案

运营者在现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以测评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为主线，深挖问题隐患成因，全面梳理分析安全保护需求，提出整改思路和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工作方案，认真开展网络安全建设和整改加固，全面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第三级（含）以上信息系统运营者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保护工作方案提交属地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汇总分析本行业运营者提交的保护工作方案，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督促运营者根据保护工作方案开展建设和整改加固，并适时组织开展行业检查。

## 六、调动各方资源形成防护合力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网络安全企业的优势，鼓励分享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优秀案例，促进社会力量合作交流。

探索采用网络安全保险等创新性风险管控及损失补偿方式，为运营者转移残余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业务连续性、稳定性。建设重要行业和重点单位网络空间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全天候、全方位开展安全防护、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通报处置、信息共享等工作，提高网络攻击威胁发现、应对抵御能力，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

附件：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2025版）

　　　2.《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3.《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模版》（2025版）

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十一局代印）

2025年3月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