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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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27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pdf,共 19 页),版权归标准发布机构所有,仅供学习与测评工作参考,正式引用请核对官方发布版本。详见 版权声明。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以下简称《终端要求》)实施到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统一、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是指符合《平台要求》定义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是指符合《终端要求》定义的卫星定位装置。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分别满足《平台要求》和《终端要求》,同时分别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要求。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作为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且认定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满足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的人员应接受过产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三)具有承担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活动所需的计量设备、设施,且所有设备、设施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四)具有健全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测试规程等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
第六条 通信信息中心按照上述条件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第七条 系统平台所属单位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相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交以下材料或实物:
(一)系统平台
1、系统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2、主要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电子地图等);
3、主要硬件设备清单(包括各类服务器等的品牌、型号及主要配置);
4、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第3级及以上安全等级);
5、电子地图需提供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二)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2、检测样品适用的车辆类型;
3、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4、提供检测样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尺寸、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生产单位信息;
5、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6、送样型号的结构布置图;
7、核心部件(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实时时钟设备、信息采集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块、数据通信模块)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8、同一型号送检样品不少于5台。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工作,并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科学、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对于已通过3C认证的车载终端,其检测项目中属国家强制认证体系范畴之内的,可依据3C认证检测报告给予承认,各检测机构不得重复检测。
第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业务转包至第三方,其分包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系统平台、车载终端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报告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两份分别由检测机构及申请检测的单位或企业存档,其他两份分别由检测机构和申请检测的单位或企业向通信信息中心提交。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工作完成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查受理及公告
第十四条 系统平台所属单位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应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系统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书(见附件一);
2、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平台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二)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书(见附件二);
2、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载终端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企业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系统平台所属单位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产品,由通信信息中心将系统平台名录和车载终端产品型号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已经列入公告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系统平台营运商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标准符合性审查:
(一)系统平台
1、系统平台软件结构、功能、服务软件性能发生变化的;
2、系统平台物理位置、外围网络环境发生更改的;
3、系统平台电子地图发生变化的;
4、系统平台安全等级发生变化的;
5、其它涉及《平台要求》的其他重大变更。
(二)车载终端产品
1、更换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和时钟设备的;
2、更换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无线通信传输模块和数据通信模块的;
3、更换卫星定位、无线通讯天线和影像、驾驶员身份、电子运单采集设备的;
4、其它涉及《终端要求》的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 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查询网络及数据库,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查询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通信信息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布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对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通信信息中心发现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相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并建议交通运输部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四)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六)检测人员接受被检单位财物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检验有失公正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通信信息中心对列入公告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派员现场核查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技术指标。系统平台营运商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检查要求,为检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对弄虚作假,骗取列入公告的,由通信信息中心形成建议,报交通运输部将其从公告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通信信息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之日起1年内不得受理该系统平台所属单位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的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申请编号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机构________________(政府部门、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
平台类别________________(政府监管平台、企业自建平台、第三方运营平台)________________
服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政府平台所辖区域或自建平台企业名称或运营商服务覆盖范围)________________
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检测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非经营性系统平台,可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申请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一份;
4、非政府和企业自建的,经营性系统平台应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申请机构应提交系统平台所使用的电子地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授权使用的同时提供使用合同;
6、系统平台说明文件(表二)。
承 诺 书
1、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为检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记录和检查相关人员;
3、仅在获准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的范围内作出有关符合行业标准的声明;
4、当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相关内容的广告,并按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的要求交回有关文件、材料;
5、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仅用于表明获公告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保证正确的方式使用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和检验报告;
7、保证获得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产品与所有同型号产品的规格及说明文件相同。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表一
| 申请表 | |||||
|---|---|---|---|---|---|
| 检测机构名称 | |||||
| 申请机构名称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有效期至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业务种类 | |||||
| 业务覆盖范围 | |||||
| 平台所有者名称 | 地址 | ||||
| 申请机构地址 | 邮编 |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 电子邮件 | |||||
| 系统主管姓名 | 职务 | 电话 |
填写说明:
1、申请机构可以是系统平台的所有者或已取得代理合同的代理机构;
2、当申请机构与系统平台的所有者名称相同时,申请机构名称与系统平台所有者名称可以相同;
3、非经营性系统平台,营业执照注册号可不填写。
表二
| 系统平台说明文件 | |
|---|---|
| 平台类别 | |
| 系统平台名称 | |
| 平台版本 | |
| 服务对象所属地区 | |
| 所在省 | |
| 所在市 | |
| 软件架构 | |
| 物理位置 | |
| 网络环境 | |
| 电子地图 | |
| 安全等级 |
附件 2
申请编号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机构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
终端类别________________(客运车辆、危险品车辆、货运车辆、出租汽车)________________
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
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检测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机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由申请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一份;
4、车载终端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第三方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6、申请机构应提供每个型号车载终端产品的规格说明文件(见表二);
7、售后服务网点清单(见表三)。
承 诺 书
1、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为检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记录和检查相关人员;
3、仅在获准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的范围内作出有关符合行业标准的声明;
4、当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相关内容的广告,并按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的要求交回有关文件、材料;
5、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仅用于表明获公告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保证正确的方式使用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和检验报告;
7、保证获得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产品与所有同型号产品的规格及说明文件相同。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表一
| 申请表 | |||||
|---|---|---|---|---|---|
| 检测机构名称 | |||||
| 申请机构名称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有效期至 | ||||
| 进网许可证号 | 有效期至 | ||||
| 产品所有者名称 | 地址 | ||||
| 申请机构地址 | 邮编 |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 电子邮件 | |||||
| 质量主管姓名 | 职务 | 电话 | |||
| 研发人数 | 国内年销售数量 | 国外年销售数量 |
填写说明:
1、申请机构可以是产品的所有者或已取得代理合同的代理机构;
2、当申请机构与产品的所有者名称相同时,申请机构名称与产品所有者名称可以相同,各单位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表二
| 车载终端规格说明文件 | |
|---|---|
| 产品名称 | |
| 设备型号 | |
| 微处理器 | |
| 数据存储器 | |
| 卫星定位模块 | |
| 实时时钟设备 | |
| 信息采集模块 | |
| 数据通信模块 | |
| 无线通信模块 |
表三
| 维修网点清单 | |||
|---|---|---|---|
| 省份 | 市 | 地址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