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PS-JSGF-003-2023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技术规范(被替代)

TRIMPS-JSGF-003-2023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技术规范(被替代)全文转换稿(共 9 页)。等保测评、整改与合规工作时按条款溯源的原文参考;正式引用请核对官方发布版本。

来源与版权:本页为本地转换稿(源文件 其他\被替代--TRIMPS-JSGF-003:2023《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技术规范》-2023.5.26.pdf,共 9 页),版权归标准发布机构所有,仅供学习与测评工作参考,正式引用请核对官方发布版本。详见 版权声明。

TRIMPS-JSGF-003-01:2023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技术规范(Ⅰ级要求)

2023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 26 日第一次修订  2023 年 5 月 1 日实施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前 言

本文件为服务认证类技术规范。

本文件根据GB/T 36959对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的技术要求、参照GB/T 27400对服务认证的技术要求而制定。

本文件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提出并归口,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是经国家认监委授权,依托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建设的从事服务认证实施的非独立法人机构,本文简称认证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主要编制人员:吴改云、施帅、徐君、陆曙蓉、韩峰、李海鹏、罗峥、刘静、宗筠、张浩、周鑫、朱怡婷。

修订履历:

一、2023年5月26日修订内容:

——修改为不可开设分支机构(见第4章,4.2.1c));

——增加了质量主管由中、高级等级测评师担任(见第4章,4.3.10)。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在实施服务认证时需遵循的服务特性测评和服务管理审核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服务提供者在实施测评服务时在服务设计、服务提供、服务交付、服务管理等方面应遵循的规范,以确保测评服务的质量,为测评服务的可靠性和可信性提供技术保障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69 信息安全技术 术语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6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T 27400 合格评定 服务认证技术通则

GB/T 3695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

GB/T 5271.8 信息技术 词汇 第8部分:安全

RB/T 301 合格评定 服务认证技术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术语和定义

GB/T 25069、GB/T27000、GB/T27065、GB/T27400、GB/T 36959、GB/T 5271.8、RB/T 3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服务

至少有一项活动必需在服务提供者和顾客之间进行的服务提供者的输出。

注1:等级测评服务时无形产品的交付。

注2:等级测评服务包含与顾客在接触面的活动,除了确定顾客的要求以提供服务外,可能还包括与顾客建立持续的关系。

3.1.2

 服务提供者

提供服务活动的实体。

注1:实体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在等级测评服务认证中服务提供者包含测评机构及实施测评工作的测评师、渗透测试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

3.1.3

 服务认证

运用合格评定技术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及管理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提供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3.1.4

 测评机构

GB/T 36959-2018所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以及本文件所述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的简称。

3.1.5

 授权签字人

经测评机构授权,签发带认证标识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报告的人员。

3.1.6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师

经认证机构授权的测评人员考核机构,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已定级备案的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含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的安全保护状况进行检验评估的专业人员。

注1:本文件中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师简称为测评师。

3.1.7

 测评相关人员

本文中的测评相关人员指与测评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员,包括测评师、渗透测试人员、业务受理人员、保密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和档案管理员等。

4 服务管理要求

4.1 法律法规要求

4.1.1 所有测评机构在申请本文规定的服务认证时,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公安部出台的网络安全相关行业监管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4.1.2 产权关系、注册资金、机构合规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测评机构应为由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国家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

b) 测评机构应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独立经营核算,且无违法违规记录,需能提供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出资情况、法人及股东身份等信息的文件材料;

c) 测评机构在测评活动中,发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和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2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4.2.1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同一法人、同一注册地址下只能有一个办公地址,具体要求如下:

a) 可以搬迁,搬迁需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完成现场审查后方可获得新地址证书;

b) 可在同一城市进行办公场所扩充,地址扩充需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完成现场审查后方可获得新地址证书;

c) 不可开设分支机构;

d) 测评实验环境、档案室及测评办公区域需独立区域。

4.2.2 配备满足测评业务需要的检测评估工具、实验环境等,具体要求如下:

a) 配备满足等级测评工作需要的测评设备和工具(包括漏洞检测工具、恶意行为检测工具等测试工具),在测试过程中辅助发现安全问题。测评设备和工具应经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合格;

b) 配备满足测评业务开展需要的实验环境,软件设备至少满足技术培训、模拟测试的需要(应能模拟等级保护第三级系统,至少包括主流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和安全设备、web应用等),用于满足网络安全仿真、技术培训和模拟测试的需要;

c) 自主开发测试工具及开源测试工具需实施安全验证后方可使用。

4.2.3 测评机构使用的与测评相关的管理系统、技术装备、设施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 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c) 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d) 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e)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

f) 应配备经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2.4 测评机构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包括机构人员在仪器设备(含测评设备和工具)管理中的相关职责、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运行维护的各项规定等。

4.2.5 测评机构应确保测评设备和工具运行状态良好,并通过持续更新、升级等手段保证其提供准确的测评数据。

4.2.6 测评设备和工具均应有正确的标识。

4.3 人员要求

4.3.1 测评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人员录用、考核、日常管理以及离职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4.3.2 测评机构应建立并保存工作人员的人员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学历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社会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奖惩情况等。

4.3.3 测评机构应设置满足等级测评工作需要的岗位,如测评师、测评项目组长、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渗透测试人员、保密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和档案管理员等,岗位职责明确,人员稳定。

4.3.4 测评机构人员基本条件需满足:具有测评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测评师不少于1人,中级测评师不少于5人。

4.3.5 具备专职渗透测试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渗透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a) 能力要求:掌握常见的漏洞原理、利用以及修补方法;掌握常见渗透测试工具使用方法;掌握主流的网络渗透技术,如信息搜集、SQL注入、XSS跨站脚本攻击、文件上传、反序列化攻击、SSRF,CSRF、横向移动、提权等;

b) 能力证明:需提供能力评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证书、现场见证、能力考核证明。

4.3.6 测评机构的法人、机构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和测评相关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长期在境内居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并提供最近一个审查周期内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3.7 测评师应参加指定机构举办的考试并取得等级测评师证书,持证上岗。

4.3.8 测评机构实施等级测评工作的测评师和渗透测试人员,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不低于70%。

4.3.9 测评机构应在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技术主管,全面负责等级测评方面的技术工作。

4.3.10 测评机构应指定一名或多名质量主管,由中、高级等级测评师担任,明确其质量保证的职责。质量主管不应接受可能有损工作质量的影响或利益冲突,并有权直接与测评机构最高管理层沟通。

4.3.11 测评师、测评项目组长和技术主管岗位人员应分别取得初、中、高级等级测评师证书。

4.3.12 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测评师、渗透测试人员等人员应掌握国家政策,理解和掌握相关技术标准,熟悉等级测评的方法、流程和工作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有依据测评结果做出专业判断并出具等级测评报告的能力。

4.3.13 对于测评师的日常变更的,测评机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中心授权的测评人员考核机构报备。测评师的变更,测评机构还应在每年年度监督审查前至少1个月向认证中心管理系统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4.3.14 测评师一年内未参与测评活动的,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授权的测评人员考核机构上报情况。测评机构不应采取挂靠或者聘用兼职测评师开展测评业务的行为。

4.3.15 测评机构应监督测评师妥善保管测评师证书、上岗证,不应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4.3.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测评人员考核机构应注销测评师证书:

a)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泄露或出售等级测评活动中收集的数据信息、资料或测评报告的;

b) 违反本规范规定,有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测评师证书等行为的;

c) 因测评行为不当,影响网络安全或造成被测评单位利益损失的;

d) 一年内未参与测评活动的;

e) 从原测评机构离职或者单位被认证机构取消《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的测评人员,在六个月内未入职其他测评机构的。

4.4 公正性要求

4.4.1 测评机构及其测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客观、公正、安全的测评服务。

4.4.2 测评机构不应从事对等级测评相关工作的公正性产生影响的业务,包括从事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或网络安全产品研发(自用除外)、生产、销售等,自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包含:测评工具、测评管理系统等用于提升测评工作有效性的自用产品。

4.4.3 测评机构所有在职人员不应投资或兼职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或网络安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企业。

4.4.4 测评机构不应限定被测评单位购买、使用指定的网络安全产品,或者与产品和服务商存在利益勾结行为等。

4.4.5 测评机构的人员应不受可能影响其测评结果的来自于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4.4.6 测评机构及其测评相关人员不应泄露被测评单位工作秘密、重要数据信息。

4.4.7 测评机构及其测评相关人员不应隐瞒测评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不应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4.5 安全保密要求

4.5.1 测评机构应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指定保密安全员,定期对测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测评机构和测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4.5.2 测评机构应明确岗位保密要求,与测评相关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4.5.3 测评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来确保等级测评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可控,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被测评单位提供的资料;

b) 等级测评活动生成的数据和记录;

c) 依据上述信息做出的分析与专业判断;

d) 在测评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重要敏感信息和个人信息;

e) 在测评服务中收集掌握的网络信息、系统漏洞、恶意代码、网络攻击等信息。

4.5.4 测评机构应借助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等级测评相关信息的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的安全和保密。

4.5.5 不应擅自使用、泄露或出售等级测评活动中收集的数据信息、资料或测评报告等。

4.5.6 离职人员需签订有保密协议,并保存档案3年。

4.6 质量管理要求

4.6.1 测评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等级测评工作需要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确保测评机构各级人员能够理解和执行。

4.6.2 测评机构应按一定方式组织并设立测评服务相关的部门,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保证测评业务管理、测评相关人员、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测评资源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4.6.3 测评机构应制定保障测评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

4.6.4 测评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不断提升自身的测评质量和管理水平。

4.6.5 测评机构应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其有效性。

4.6.6 测评机构应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管理要求。设定中、远期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逐步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4.6.7 测评机构应制定申诉、投诉及争议处理制度,包括测评机构各岗位人员在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活动中相应的职责,建立从受理、确认到处置、答复等环节的完整程序。

4.6.8 测评机构应严格遵守申诉、投诉及争议处理制度,并应记录采取的措施。

4.7 风险控制能力

4.7.1 测评机构应充分估计测评可能给被测系统带来的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测评机构由于自身能力或资源不足造成的风险;

b) 测试验证活动可能对被测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风险;

c) 测试设备和工具接入可能对被测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风险,如机构在开展验证测试前、开展验证测试后的系统状态未与被测单位进行确认等;

d) 测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被测系统重要信息(如网络拓扑、IP 地址、业务流程、安全机制、安全隐患和有关文档等)泄漏的风险等。

4.7.2 测评机构应通过多种措施对上述被测系统可能面临的风险加以规避和控制。

4.7.3 不应以任何理由干扰被测评网络的正常运行。

4.7.4 不应因测评不到位导致未发现被测评系统中存在相关漏洞隐患,导致被测网络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4.7.5 不应因测评行为失当造成被测评单位利益损失。

4.7.6 测评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防范测评风险。

4.8 可持续发展要求

4.8.1 测评机构应制定培训教育制度,包括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工作的实施、培训的考核与上岗以及人员培训档案建立等内容和要求。

4.8.2 测评师应每年参加多种形式的测评业务和技术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长累计不少于 40 学时。

4.8.3 测评师上岗前,应参加等级测评业务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上岗证。

4.8.4 测评机构应根据培训制度做好培训工作,并保存培训和考核记录。

4.8.5 测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战略规划,通过不断的投入保证测评机构的持续建设和发展。

4.8.6 测评机构应投入专门的力量从事测评实践总结和测评技术研究工作,测评机构间应进行经验交流和技术研讨,保持与测评技术发展的同步性。

4.9 合同管理

4.9.1 等保测评服务合同的签订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要求。

4.9.2 等保测评服务合同应进行唯一编号。

4.9.3 为了保证等级测评服务质量,在签订等保测评服务合同时,除满足合同主体双方责、权、利等相关需求外,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测评服务主体、开展测评业务所依据的标准、测评系统名称、测评系统级别、保密条款、合同包含的所有测评系统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签署责任主体的全称和公章等。

4.9.4 测评机构不应分包、转包、代理测评项目,不应恶意竞争扰乱测评工作的正常开展。

4.9.5 测评机构应至少保留一份纸质合同。

4.9.6 测评服务合同编号、保存应与测评项目资料相关联。

4.10 项目管理

4.10.1 测评机构应依据 GB/T 28449 制定完备的、符合自身特点的测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应包括测评工作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责,测评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4.11 档案管理

4.11.1 测评机构在实施测评项目时,应依据GB/T 28449 的要求开展测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输出以下文档:项目计划书、填好的调查表格、获得被测评单位签字确认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方案、测评方案评审记录、测评作业指导书、风险告知书、风险规避实施方案、现场测评工作计划、现场测评授权记录、测评现场首次会议签到表、测评现场末次会议签到表、各类测评结果记录、原始漏洞扫描记录、原始渗透测试记录、各类测评结果确认记录、原始漏洞扫描确认记录、原始渗透测试确认记录、等级测评报告、等级测评报告评审记录。

4.11.2 机构应保存最近两年纸质档案。

5 测评能力要求

5.1 测评实施能力

5.1.1 测评机构应通过提供案例、过程记录等资料,证明其具有从事网络安全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5.1.2 测评机构应保证在其能力范围内从事测评工作,并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测评工作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a)安全技术测评实施能力,包括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以及云计算安全、移动互联安全、物联网安全和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等方面测评指导书的开发、使用、维护及获取相关结果的专业判断;

b) 安全管理测评实施能力,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和安全运维管理等方面测评指导书的开发、使用、维护及获取相关结果的专业判断;

c) 安全测试与分析能力,指根据实际测评要求,开发与测试相关的工作指导书,借助专用测评设备和工具,实现漏洞发现与问题分析等方面的能力;

d) 整体测评实施能力,指根据测评报告单元测评的结果记录部分、结果汇总部分和问题分析部分,从安全控制点间、层面间和区域间出发考虑,给出整体测评具体结果的能力;

e) 风险分析能力,指依据等级保护的相关规范和标准,采用风险分析的方法分析等级测评结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可能对被测评系统安全造成的影响的能力。

5.1.3 测评机构应依据测评工作流程,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测评工作,并保证测评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具体要求如下:

a) 测评准备阶段,收集被测系统的相关资料信息,填写规范的系统调查表,全面掌握被测评系统的详细情况,为测评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b) 方案编制阶段,正确合理地确定测评对象、测评指标及测评内容等,并依据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发测评方案、测评指导书、测评结果记录表格等。测评方案应通过技术评审并有相关记录,测评指导书应进行版本有效性维护,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相关的等级测评标准;

  2. 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确保测评数据获取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c) 现场测评阶段,严格执行测评方案和测评指导书中的内容和要求,并依据操作规程熟练地使用测评设备和工具,规范、准确、完整的填写测评结果记录,获取足够证据,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出系统的安全保护状况,测评过程应予以监督并记录;

d) 报告编制阶段,客观描述等级保护对象已采取的有效保护措施和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情况,指出等级保护对象安全保护现状与相应等级的保护要求之间的差距, 分析差距可能导致被测评系统面临的风险,给出等级测评结论, 形成测评报告, 测评报告应依据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模版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测评报告应通过评审并有相关记录。

5.2 测评规范化管理

5.2.1 测评机构应保证与等级测评工作有关的工作程序、指导书、标准规范、工作表格、核查记录表等现行有效并便于测评相关人员获得。

5.2.2 测评机构应保证测评记录内容和管理的规范性,测评记录应当清晰规范,并获得被测评方的书面确认。

5.2.3 测评机构应制定文档管理制度,包括机构人员在测评文档(含电子文档)管理中的相关职责、档案借阅、保管直至销毁的各项规定等。

5.2.4 测评机构应保证测评报告的规范性:

a) 测评机构应针对不同的等级保护对象分别出具等级测评报告,且确保报告版本最新有效;

b) 测评报告应包括所有测评结果、根据这些结果做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理解和解释这些结果所需要的所有信息,以上信息均应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述;

c) 测评报告由测评项目组长作为第一编制人,技术主管或具备高级测评师资质的授权人员负责审核,机构管理者或其授权人员签发或批准;

d) 获证的测评机构应对出具的等级测评报告统一加盖测评机构代码章并登记归档,未加盖机构代码章的报告,视同未实施认证;

e) 测评机构应制定机构代码章正确使用的管理规范,并指定专人管理,形成使用记录,不应滥用。

5.2.5 对第三级及以上等级保护对象提供等级测评服务的,测评师人数不应少于4名,其中高级测评师、中级测评师应各不少于1名。

5.2.6 对于实施异地项目的,能提供和测评方案/计划相匹配的测评过程证据,如:差旅证明、能体现现场测评过程实施的文档等;若测评过程与测评方案/计划存在差异的(如实施人员、测评内容、测评时间等),应保存变更过程文档。

5.2.7 测评项目完成后,测评机构应请被测评单位对测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填写评价情况表,用于后续测评质量的分析处理和质量改进,并留存备查。

5.3 测评过程可追溯性管理

5.3.1 测评机构应提供现场测评的证明材料,使测评过程可追溯。

5.3.2 所有的测评原始记录均需测评人员签字确认,若需更改的应采用划改的方式,并有签字确认。

5.3.3 若被测评单位自愿放弃漏洞扫描或渗透测试,需提供有效的自愿放弃声明。

5.3.4 测评机构应保证在实施渗透测试时,得到被测评单位的授权,并能提供授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