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

>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全文转换稿（共 12 页）。等保测评、整改与合规工作时按条款溯源的原文参考；正式引用请核对官方发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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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60-PG-20252A

#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

**(V1.0-202503)**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5 年 3 月**

本文档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www.tc260.org.cn/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60 on Cybersecurity of SAC

# 前　言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以下简称《实践指南》）是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网安标委”）秘书处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相关技术文件，旨在围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网络安全热点和事件等主题，宣传网络安全相关标准及知识，提供标准化实践指引。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大学、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杭州高新区（滨江）区块链与数据安全研究院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科峰、姚相振、胡影、郝春亮、许晓耕、任奎、秦湛、张严、张震、喻炜、张妍婷、张立尧、杨子祺、黄进、夏佳伟、牛文杰。

# 声　明

本《实践指南》版权属于网安标委秘书处，未经秘书处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翻译《实践指南》的任何部分。凡转载或引用本《实践指南》的观点、数据，请注明“来源：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 摘　要

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要求，本指南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编码规则，指导其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工作。

# 目　录

1 范围 .................................................... 2
2 术语定义 ................................................ 2
3 编码结构 ................................................ 3
4 赋码规则 ................................................ 3
　　4.1 第 1 位～第 2 位：标识格式定义码 .................... 3
　　4.2 第 3 位～第 22 位：主体标识码 ...................... 3
　　4.3 第 23 位～第 27 位：服务扩展码 ...................... 5
**附录 A 服务提供者编码示例** ............................ 7
　　A.1 组织编码示例 ...................................... 7
　　A.2 个人编码示例 ...................................... 7

# 1　范围

本实践指南给出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编码结构和赋码规则。

本实践指南适用于指导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活动。

# 2　术语定义

## 2.1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ntent generation service provider**

　**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服务的组织、个人。

## 2.2　**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　internet information content propagation service provider**

　**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组织、个人。

## 2.3　**服务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

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2.1）和/或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2.2）。

# 3　编码结构

服务提供者编码由二十七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包括第 1 位～第 2 位标识格式定义码，第 3 位～第 22 位主体标识码，第 23 位～第 27 位服务扩展码三个部分。编码构成见表 1。

表 1　编码构成

| 编码序号 | 1 | 2 | 3 | 4 |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
| 编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 标识格式定义码 2位 | 标识格式定义码 2位 | 主体标识码 20位 | 主体标识码 20位 | 主体标识码 20位 | 主体标识码 20位 | 主体标识码 20位 | 服务扩展码 5位 | 服务扩展码 5位 | 服务扩展码 5位 | 服务扩展码 5位 | 服务扩展码 5位 |

# 4　赋码规则

## 4.1　第 1 位～第 2 位：标识格式定义码

标识格式定义码用于记录编码规则版本。对于采用本指南编制的编码，标识格式定义码固定赋值为阿拉伯数字“00”。

## 4.2　第 3 位～第 22 位：主体标识码

主体标识码用于记录服务提供者主体。

### 4.2.1　第 3 位：主体类型

主体类型分为组织和个人两类。主体类型为组织的，赋值为阿拉伯数字“1”；主体类型为个人的，赋值为阿拉伯数字“2”。主体类型编码赋值见表 2。

表 2　主体类型标识

| 主体类型 | 赋值 |
|---|---|
| 组织 | 1 |
| 个人 | 2 |

### 4.2.2　第 4 位：主体绑定方式

组织主体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其绑定时，赋值为阿拉伯数字“1”。组织主体绑定方式编码赋值见表 3。

表 3　组织主体绑定方式编码

| 与主体绑定方式 | 赋值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个人主体可自愿在公民身份号码、移动通信终端号码、护照号码或网号四种绑定方式中选择其一。

个人主体采用公民身份号码与其绑定时，赋值为阿拉伯数字“1”；采用移动通信终端号码与其绑定时，赋值为阿拉伯数字“2”；采用护照号码与其绑定时，赋值为阿拉伯数字“3”；采用网号与其绑定时，赋值为阿拉伯数字“4”。个人主体绑定方式编码赋值见表 4。

注：移动通信终端号码即手机号码。

表 4　个人主体绑定方式编码

| 与主体绑定方式 | 赋值 |
|---|---|
| 公民身份号码 | 1 |
| 移动通信终端号码 | 2 |
| 护照号码 | 3 |
| 网号 | 4 |

### 4.2.3　第 5 位~第 22 位：主体编码

组织主体编码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编码示例见表 5。

表 5　组织主体编码

| 与主体绑定方式 | 示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M000100Y43 |

注：以上示例仅为参考，不指向特定主体。

个人主体编码采用公民身份号码，或移动通信终端号码，或护照号码，或网号：

a）采用公民身份号码时，主体编码为 18 位公民身份号码；

b）采用移动通信终端号码编码时，主体编码为 11 位移动通信终端号码的组合和 7 位“0”的组合；

c）采用护照号码编码时，主体编码为 9 位护照号码与 9 位“0”的组合；

d）采用网号编码时，主体编码为 10 位网号与 8 位“0”的组合。主体编码示例见表 6。

表 6　个人主体编码

| 与主体绑定方式 | 示例 |
|---|---|
| 公民身份号码 | 11010519491231002X |
| 移动通信终端号码 | 12233334444000000 |
| 护照号码 | EF126089200000000 |
| 网号 | 123456789A0000000 |

注：以上示例仅为参考，不指向特定主体。

## 4.3　第 23 位～第 27 位：服务扩展码

服务扩展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用于记录生成合成服务模型或内容传播服务应用。

服务提供者可不编写服务扩展码。此时，服务扩展码填写阿拉伯数字“00000”。

服务提供者编写服务扩展码时，第 23 位记录服务类型，第 24~27 位记录模型/应用码。

第 23 位，记录服务类型。服务类型为生成合成服务，赋值为阿拉伯数字“1”；服务类型为内容传播服务，赋值为阿拉伯数字“2”。服务类型标识赋值见表 7。

表 7　服务类型标识

| 服务类型 | 赋值 |
|---|---|
| 生成合成服务 | 1 |
| 内容传播服务 | 2 |

第 24 位~第 27 位，记录模型/应用码，由服务提供者自行编写。

# **附录 A　服务提供者编码示例**

## **A.1　组织编码示例**

若某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0M000100Y43”，在不编写服务扩展码时，服务提供者编码为：“001191350100M000100Y4300000”。

## **A.2　个人编码示例**

个人编码示例如下：

a）若某个人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主体绑定方式，其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519491231002X”，服务类型为生成合成服务，模型/应用码为“0832”，则服务提供者编码为：“002111010519491231002X10832”；

b）若某个人使用移动通信终端号码作为个人主体绑定方式，其移动通信终端号码为“12233334444”，服务类型为内容传播服务，模型/应用码为“0832”，则服务提供者编码为：“002212233334444000000020832”；

c）若某个人使用护照号码作为个人主体绑定方式，其护照号码为“EF1260892”，在不编写服务扩展码时，服务提供者编码为：“0023EF126089200000000000000”；

d）某个人使用网号作为个人主体绑定方式，若其网号为“123456789A”，在不编写服务扩展码时，服务提供者编码为：

“0024123456789A0000000000000”。

注：附录 A 中使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移动通信终端号码、护照号码和网号为服务提供者编码示例，与相关编码的规则无关，且不指向特定主体。
